明朝【祝允明】《书可竹记-元明书翰第十二册》

明朝【祝允明】《书可竹记-元明书翰第十二册》 第1张

明朝【祝允明】《书可竹记-元明书翰第十二册》 第2张

明朝【祝允明】《书可竹记-元明书翰第十二册》 第3张

【国画基本信息】

作者祝允明
品名书可竹记-元明书翰第十二册
朝代明朝
文件大小54.0MB
分辨率300x300
像素大小2829x2121
尺寸(CM)23.95x17.95
创作时间明孝宗弘治十年(1497)
作品数量3
作品收藏台北故宫博物院
图片格式默认提供TIF和JPG两个版本

基本数据
藏品类型书法
品名 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册 明祝允明书可竹记
Record on Having Bamboo
分类法书
作者祝允明;Zhu Yunming
书体行楷书
创作时间明孝宗弘治十年(1497)
数量一幅
作品语文汉文
释文 可竹记。苏长公之言居也。曰不可无竹。士不可志外。茍处约。亩宫环堵。不敢肆一寸分外。是虽有脱俗之致。将废志而营产以必竹乎。此其言若过当。盖以甚竹之胜。道吾人本趣应尔。固不害意也。乃若得为而不为。则其病将诿之于何哉。何君约之以可竹称而乞言。甚矣约之之脱俗也。凡欲可竹者。浊不可。冗不可。执不可。碎细不可。不得其时不可。不得其地不可。六不可皆所谓俗也。能除六不可。斯能可竹。六不可不易除。除六不可而可竹。可竹而俗自脱也。如是。然则约之果长公之徒也。若可之实则有三品。上者以类。高类志。洁类气。虚中类能受。坚节类有操。直竿类不偏。后雕类不迁也。中者以所。非水石莫宜。非风月莫发撝。非吟啸文阮莫浃洽其襟期也。下者以用。可以食。可以室。可以器什也。皆可也。而视其人。吾观约之。质濯濯秀灵。好修而慕文。又处丰衍。居养并备。则其可盖三品兼也。比于长公之言。将非所谓扬州鹤乎。故吾无以赞约之。愿其为可也不迁。则老生之言。庶几不为竹笑。约之罔俾老生之食言。约之曰诺。弘治丁巳(公元一四九七年)十月既望。乡贡进士长洲祝允明记。

典藏尺寸
【位置】【尺寸】(公分)
本幅一27.3x22.1
本幅二27.3x21.8
本幅三27.3x21.6

质地
【质地位置】【质地】
本幅
印记数据【印记类别】 【印记】 作者印记 允明
参考数据
【类别】【参考数据】
收藏着录 石渠宝笈三编(延春阁),第六册,页2580-2581
收藏着录 故宫书画录(卷三),第一册,页286-287
收藏着录 故宫历代法书全集,第十八册,页4-14、160-161
参考书目 〈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册 明祝允明书可竹记〉,收入何炎泉主编《毫端万象-祝允明书法特展》(台北:国立故宫博物院,2013.01),页62-65、366。
参考书目 何炎泉,〈元明书翰第十二册 册 明祝允明书可竹记〉,收入林丽江、何炎泉主编《写尽繁华-晚明文化人王世贞与他的志业》(台北:国立故宫博物院,2022.10),页166-167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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