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【刘秉璋】《三月廿七日函》

清代【刘秉璋】《三月廿七日函》 第1张

清代【刘秉璋】《三月廿七日函》 第2张

清代【刘秉璋】《三月廿七日函》 第3张

【国画基本信息】

作者刘秉璋
品名三月廿七日函
朝代清代
文件大小54.11MB
分辨率300x300
像素大小2123x2832
尺寸(CM)17.97x23.97
作品数量3
作品收藏台北故宫博物院
图片格式默认提供TIF和JPG两个版本

基本数据
藏品类型书法
品名 清刘秉璋三月廿七日函
分类法书
作者刘秉璋
书体行草书
数量三笺
作品语文汉文
释文 再侯相于日前又来咨云。试销淮盐二万。引专在监利螺山一事。今另委陆路一营。水陆一营。专赴宜昌等五府一州缉私。俟严定限期。销竣川盐后。无论有票无票。一概缉禁。专销淮引等语。查川盐济楚。系骆文忠奏办。今若禁川。须奉谕旨钦遵。仅凭咨文。谁能从之。且川厘一百余万。两鄂饷所出。故沈丁诸督皆有以淮商津贴鄂饷百万两。奏准通行。今绝不言及鄂。何可不言。又丁稚翁前奏。即自流井一处。依井为生者。皆不下百万口。恐禁川则嚣然动矣。谅稚翁亦必陈奏现状。详细咨后。并加函致意。侯相倘不允。再具折陈明可也。杨道事尚未议结。适新关三月杪。一年期满。现与筱翁议。改题为奏。夹片声明。历年因丰稔收数较旺。和盘托出。遵照正月谕旨。溢解若千。其自官文恭。咸丰九年奏明定额以来。遇有溢额。筹给院司。公费并引。庚辰七月通饬谕旨。筹备公费。严禁节寿。可否照旧支给。如蒙允准。则廿余年来之事皆可立脚。而后来者亦可循守。此折四月下旬发。届时务祈留意。载颂勋祺。如兄知无顿首。三月廿七日。

典藏尺寸
【位置】【尺寸】(公分)
本幅一23.8x13
本幅二23.8x13
本幅三23.8x13

质地
【质地位置】【质地】
本幅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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